何来的培训费?
樊某于1999年11月8日应聘到某甘油厂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樊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甘油厂工作不适合自己,于2000年5月7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甘油厂于5月29日同意樊某辞职,但提出要收取岗位技术培训费,因樊某1999年11月8日至2000年6月28日实际出勤天数129天,每天按10元收取,计1290元。樊某不同意,说甘油厂根本就没有对他进行岗位培训,收取技术培训费没有根据。双方就此发生争议。2000年6月8日樊某认为自己已履行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即要求甘油厂为其转移档案关系,甘油厂扣住不给,坚持要樊某付培训费。樊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甘油厂应诉后,提出反诉,认为樊某违约,要求裁决樊某支付培训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樊某进厂后被安排在分离机岗位工作,技术简单,第一天班长说了一下操作规程,第二天樊某便独立操作,甘油厂并未出资培训,也没有老师傅传帮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甘油厂举出以货币出资的证据,甘油厂称没有。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樊某的主张?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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