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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所谓的“官僚制”有何基本特征?

问答题
2019-01-02 10:15:15
0339
参考答案:(1)合理的分工;(2)层级节制的权力体系;(3)依照规程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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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西方行政学说
学科:公共管理
感兴趣题目
古德诺主张如何使政治与行政实现协调?
威尔逊的行政学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西方行政学是在什么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案犯:孟祥亮,男,30岁,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北孟三村,1991年12月30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案犯:孟祥光,男,27岁,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北孟三村,1991年12月10日被收容审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案犯:孟祥辉,男,20岁,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龙虎庄乡北孟三村,1991年12月18日被收容审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务被逮捕。    1991年12月10日上午十时许,河北省固安县柳泉人民法庭开庭对蒋素平诉孟祥光离婚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期间,被告孟祥光无视法庭纪律,先是吸烟,而后找茬将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扑向原告蒋素平。此时,孟祥光的兄弟孟祥亮、孟祥辉等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宣判无法进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孟祥光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当法警上前对孟祥光实施强制措施时,孟祥光极力抗拒,孟祥亮、孟祥辉等人也一拥而上,围攻谩骂审判人员和法警,并夺去手铐。对此,审判人员和法警口头制止无效。孟氏三兄弟继续哄闹,并殴打法庭工作人员,抢夺法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审判长见状,鸣枪警告,孟祥亮上前掐住审判长的脖子,摁着头往汽车上撞。法警见状,再次鸣枪警告,孟祥亮等又扑向法警枪夺枪支,法警被迫开枪制止,击伤孟祥亮腿部。后柳泉乡派出所干警赶赴现场,才共同将事态制止。经当场勘验,一名法警右手拇指被扭伤,脸部和上身多处损伤;在现场停放的一辆警车防雾灯被搬掉,标杆被拉弯。法庭宣判被迫中断。    「审判」    固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三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审判人员和法警,抢夺干警执行职务的戒具和枪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公务活动,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质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人采取的更为严历的强制措施,应当同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一样,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1992年1月27日,固安县柳泉人民法庭对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妨害民事诉讼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案,由审判蒋素平诉孟祥光离婚一案的原审判组织成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向案犯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允许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并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辨护和有陈述意见的权利。两名案犯表示不请辩护人;一名要求其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但被其亲属拒绝。 在审理中,先由法庭宣布了案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事实材料,然后由案犯对其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事实进行供述。孟祥辉对主要事实供认不违,孟祥亮、孟祥光只供认部分事实。法庭还宣读了事发在场群众证实现场事实以及与案犯一起来庭的人证实案犯预谋闹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被打干警伤情的法医诊断证明。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之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了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祥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孟祥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孟祥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辉均没有提出上诉。
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案情介绍: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案情介绍:  某村委会与村民张某签订了荒山植树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村委会负责给张某提供果树苗2000株和运输用车,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上交承包费1千元,3年后荒山上的果树木所得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数上交了当年的承包费1千元,但村委会只提供了500株树苗,而且未提供运输用车,张某为了能赶在当年植树季节将树苗全部种下,只好自己购买高价树苗和租用其他车辆,比原计划多支付2千元。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其不严格履行合同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继续提供运输用车。村委会拒绝赔偿,张某诉至法院。  试分析:  1.张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2.此案应如何处理?
乙贸易公司提价是否有法律依据? 案情介绍:  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依合同约定执行国家定价,并规定违约者应支付违约金。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市场上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乙贸易公司提出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乙单位的回函是承诺吗? 案情介绍: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合法吗?案情介绍: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评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如何看签约确认书对合同成立的影响?案情介绍:  某水果批发商(简称甲方)曾向南方某县水果供应点(简称乙方)购买过荔枝。因该县荔枝质量好,价格便宜,投入市场后销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传真购买荔枝10吨的合同。随后甲方担心乙方不继续供货,在发出传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挂号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购买5吨荔枝外,又提出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认书。在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传真,并同意按甲方传真中的条件供货10吨。挂号信及确认书一事双方没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关系变化,荔枝跌价,甲方要求其订购的荔枝价格也要下调5%,否则不收货。乙方没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约定送来荔枝15吨。甲方要求按下调的价格支付货款,乙方不同意,认为自己按合同履行义务,对方也应当按合同支付价款。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在核查事实时发现,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之前已经发出同意供货10吨传真,故判决10吨荔枝按旧价格执行,后5吨荔枝通过当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价格执行。  试分析:  1.法院的处理正确吗?  2.为什么?  3.请从法理上进行阐述。
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有法律依据吗? 案情介绍: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有效力吗? 案情介绍: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