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为夫妇,婚前王某住某市北区,婚后与张某同住某市南区。张某到某省某县某单位的办事处工作后,王某于1992年年底向某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自己管辖,故把案件移送至某市南区人民法院。南区人民法院又把案件移送到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某县人民法院又以张某的户口不在本县为由,将本案退回某市南区人民法院。 问:北区、南区、某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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