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的社会保险费
钱某系某货物仓储公司工人。1996年6月公司与钱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钱某承包公司一辆解放牌运输车,期限2年。合同约定,钱某每年向公司缴纳纯利的40%,并且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此合同于1996年6月20日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1996年12月,钱某在一次外出运货时发生翻车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司以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钱某个人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定效力为由不同意负担有关费用。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问题:
(1)经公证的由钱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钱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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