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黄某从1999年11月起在某县邮政局下辖的乡邮政所从事邮政投递业务,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黄某要在邮政局规定时间内从事收、送邮件和报刊、接邮车、揽储、商品分销、代收话费等工作。黄某在为邮政所从事投递业务时,邮政局为他提供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给他发放了工作证牌、工作服及在银行开设工资帐号并发放了固定的工资报酬,但未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黄某在工作中因表现突出获得了邮政局“优秀投递员”、“先进代办员”的表彰奖励。2008年7月21日,黄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他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请求,黄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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