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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05年3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5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4月止。2006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定通知李某,从2006年11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5年4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嗣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2006年10月份工资仅支付了一半。李某不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2006年10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问答题
2019-01-11 15:31:30
0315
参考答案:某电脑公司与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无效的。尽管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李某已付出劳动,作为用人单位某电脑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李某全额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与法无据,不应支付。理由有:(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某以假文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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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劳动法
学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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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能算工伤吗? 员工李先生在公司吃完团年饭过度饮酒后,在温泉中溺死。其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事故。你认为合理吗?
救命的社会保险费 钱某系某货物仓储公司工人。1996年6月公司与钱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钱某承包公司一辆解放牌运输车,期限2年。合同约定,钱某每年向公司缴纳纯利的40%,并且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此合同于1996年6月20日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1996年12月,钱某在一次外出运货时发生翻车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司以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钱某个人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定效力为由不同意负担有关费用。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问题:   (1)经公证的由钱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钱某的主张? 
互殴的代价  吴某系某医院职工,在一次工作期间因故与本医院职工郑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致使吴某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减发了其工资。吴某出院后,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医院不同意,认为吴某在工作期面斗殴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致伤住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吴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吴某的请求?    (2)吴某在医疗期间应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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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来的培训费?  樊某于1999年11月8日应聘到某甘油厂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樊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甘油厂工作不适合自己,于2000年5月7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甘油厂于5月29日同意樊某辞职,但提出要收取岗位技术培训费,因樊某1999年11月8日至2000年6月28日实际出勤天数129天,每天按10元收取,计1290元。樊某不同意,说甘油厂根本就没有对他进行岗位培训,收取技术培训费没有根据。双方就此发生争议。2000年6月8日樊某认为自己已履行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即要求甘油厂为其转移档案关系,甘油厂扣住不给,坚持要樊某付培训费。樊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甘油厂应诉后,提出反诉,认为樊某违约,要求裁决樊某支付培训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樊某进厂后被安排在分离机岗位工作,技术简单,第一天班长说了一下操作规程,第二天樊某便独立操作,甘油厂并未出资培训,也没有老师傅传帮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甘油厂举出以货币出资的证据,甘油厂称没有。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樊某的主张?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如此加班加点 服装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成衣业务。2002年2月公司接到一份来自马来西亚的来料加工订单,按外方提供的丝绸成衣式样加工8万件丝绸成衣,要求3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人数有限,如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完成订单有困难,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 "为完成马来西亚的订单从即日起公司全体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干90天,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女职工姚某与公司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这次任务中头一个月按公司要求每日加班加点,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于姚某在1999年12月曾因怀孕流产,身体一直不是很好,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于是向经理提出能否考虑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有所恢复。经理不同意,姚某说:"这样加班,人的身体会垮的,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反正明天我不加班了。"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后果然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姚某拒绝加班为由,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1)某服装公司决定加班加点是否须征得职工同意?   (2)此案中某服装公司违反了加班加点的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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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醒的农民工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0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01年2月份,某市劳动和地会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12元,遂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300元,而且公司为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入早已超过412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干。    问题: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    (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被处理的胡某与王某  胡某是某私营企业的职工,胡某于1998年5月8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王某于1998年6月1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二人的试用期均为3个月。1998年12月底企业对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胡某在考核中没有通过,按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考核不合格即为不能胜任工作。而王某于1998年11月的一天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1999年1月10日企业在事先未通知胡某、王某的情况下,以胡某不能胜任工作、王某严重失职为由,解除了与胡某和王某的劳动合同。胡某、王某对企业的决定不服。胡某认为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太重,且没有提前30日通知,两人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问题:企业对胡某与王某的处理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律师的说法正确吗? 某商店为国有企业,1998年10月8日招收李某为临时工,合同规限为1年,至1999年10月8日止,并约定违约金数额为500元,该合同经劳动鉴证。李某到该商店工作后,业务能力较强,销售业绩突出,公司遂于1999年初决定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期限。经双方协商后,合同期限变更为3年,至2001年10月8日止,并将违约金变更为5000元,但变更后的合同书未送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李某于2000年4月1日向商店口头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未同意。李某于4月10日即不辞而别。4月13日商店书面通知李某到岗办理移交手续,清理盘查物资帐目。李某不予理睬。该商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李某违约,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李某就此事咨询了1名律师的意见,律师告诉他,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无效,因为原劳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而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所以无效,只能按原劳动合同履行,而原劳动合同至1999年10月8日已终止,所以李某于2000年4月10日不辞而别并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双方变更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 (2)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宾馆的通病工  李某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有一条款:“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还依照宾馆内部规定,向宾馆纳了2000元抵押金。合同履行约1年后,李某的男友单位筹建家属楼,为能分到住房,李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了孕。宾馆得知后,以李某违反合同条款为由作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李某交纳的抵押金。    问题:(1)某宾馆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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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各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分别不同情形,可以作出___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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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律师协会的表述正确的是
关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
下列名称中企业可以使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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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6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代理的法律适用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亲属法、婚姻财产制或继承权中的法定代理,以及基于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判决,或若由这种机关直接控制下而指定的代理、诉讼代理、行使船长本身性质诉讼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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