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王、张、李三人原均是某米厂的工人,1997年米厂改制,将其资产以140万元出售给了该厂原法定代表人蒋某。后蒋某以受让的资产另行成立了米面厂,并根据改制协议的约定接受了原企业的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龄连续计算,王、张、李亦转入米面厂工作,双方另行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米面厂决定与王、张、李均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王、张、李则以自己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协调无果,王、张、李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张、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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