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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王、张、李三人原均是某米厂的工人,1997年米厂改制,将其资产以140万元出售给了该厂原法定代表人蒋某。后蒋某以受让的资产另行成立了米面厂,并根据改制协议的约定接受了原企业的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龄连续计算,王、张、李亦转入米面厂工作,双方另行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米面厂决定与王、张、李均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王、张、李则以自己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协调无果,王、张、李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张、李的诉讼请求。


问答题
2019-01-11 15:33:36
0297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此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双方均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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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劳动法
学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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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工人风险金 “黑心”公司要返还  施某今年64岁,2002年2月28日,经人介绍,与通州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施某须交风险金3000元,如在工作中无失职行为,到年终分配时退还,反之扣该风险金,如风险金不够扣,还应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试用期为三个月,如不能适应其工作,由工程处或项目处辞退,辞退工资不发,车费不报,风险金不退,生活费自理。该合同签订当日施某向建筑公司交3000元风险金,去年3月4日起,施某在北京工地正式上班,至去年4月21日共上班49天,事后,公司未能安排施某工作,数月后施某返乡。公司一负责人表示,施某在工地上不服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存在违约行为,按劳动合同故不同意返还风险金、支付工资和报支车旅费。2003年4月21日,施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不服而向法院起诉。
单位让职工集资无法律依据  魏某于1996年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北京某家具厂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1998年2月,家具厂让职工支付集资5000元。由于魏某无力交付集资,即将魏某按自动离职处理,把其档案转入街道办事处。魏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厂方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申请至仲裁委。家具厂对仲裁委作出的要求其继续履行与魏某的劳动合同的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驳回厂方的诉讼请求。
因健康原因可协商变更合同  吴某与棉纺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工。车工是一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吴某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吴某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吴某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与棉纺厂的劳动合同,调换岗位,但未被批准。法院裁决:撤销厂方对吴某的处分决定,并在短期内为吴某调换合适工作的岗位。
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黄某从1999年11月起在某县邮政局下辖的乡邮政所从事邮政投递业务,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黄某要在邮政局规定时间内从事收、送邮件和报刊、接邮车、揽储、商品分销、代收话费等工作。黄某在为邮政所从事投递业务时,邮政局为他提供了固定的办公场所,给他发放了工作证牌、工作服及在银行开设工资帐号并发放了固定的工资报酬,但未为黄某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黄某在工作中因表现突出获得了邮政局“优秀投递员”、“先进代办员”的表彰奖励。2008年7月21日,黄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他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请求,黄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以假文凭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05年3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5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7年4月止。2006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定通知李某,从2006年11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5年4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嗣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2006年10月份工资仅支付了一半。李某不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2006年10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
这能算工伤吗? 员工李先生在公司吃完团年饭过度饮酒后,在温泉中溺死。其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事故。你认为合理吗?
救命的社会保险费 钱某系某货物仓储公司工人。1996年6月公司与钱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钱某承包公司一辆解放牌运输车,期限2年。合同约定,钱某每年向公司缴纳纯利的40%,并且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此合同于1996年6月20日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1996年12月,钱某在一次外出运货时发生翻车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公司以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钱某个人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定效力为由不同意负担有关费用。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    问题:   (1)经公证的由钱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钱某的主张? 
互殴的代价  吴某系某医院职工,在一次工作期间因故与本医院职工郑某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致使吴某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减发了其工资。吴某出院后,要求医院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津贴,并报销医疗费用。医院不同意,认为吴某在工作期面斗殴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致伤住院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个人承担。吴某认为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吴某的请求?    (2)吴某在医疗期间应享受什么待遇? 
痛苦的工伤 孙某被某私营快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药费,快餐店拒绝支付。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取韩某支付医疗费。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此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孙某的请求? 
何来的培训费?  樊某于1999年11月8日应聘到某甘油厂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樊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甘油厂工作不适合自己,于2000年5月7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甘油厂于5月29日同意樊某辞职,但提出要收取岗位技术培训费,因樊某1999年11月8日至2000年6月28日实际出勤天数129天,每天按10元收取,计1290元。樊某不同意,说甘油厂根本就没有对他进行岗位培训,收取技术培训费没有根据。双方就此发生争议。2000年6月8日樊某认为自己已履行完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即要求甘油厂为其转移档案关系,甘油厂扣住不给,坚持要樊某付培训费。樊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甘油厂应诉后,提出反诉,认为樊某违约,要求裁决樊某支付培训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樊某进厂后被安排在分离机岗位工作,技术简单,第一天班长说了一下操作规程,第二天樊某便独立操作,甘油厂并未出资培训,也没有老师傅传帮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甘油厂举出以货币出资的证据,甘油厂称没有。    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樊某的主张?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如此加班加点 服装公司主要从事来料加工成衣业务。2002年2月公司接到一份来自马来西亚的来料加工订单,按外方提供的丝绸成衣式样加工8万件丝绸成衣,要求3个月交货。由于公司员工人数有限,如按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完成订单有困难,于是经理与公司的工会协商加班加点,并在公司的公告栏上贴出通知: "为完成马来西亚的订单从即日起公司全体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苦干90天,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女职工姚某与公司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在这次任务中头一个月按公司要求每日加班加点,公休假日也不休息。但由于姚某在1999年12月曾因怀孕流产,身体一直不是很好,连续加班使姚某感到体力不支,健康受到影响。于是向经理提出能否考虑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有所恢复。经理不同意,姚某说:"这样加班,人的身体会垮的,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反正明天我不加班了。"第二天姚某上完白班后果然不加班,回家休息了。公司即以姚某拒绝加班为由,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   (1)某服装公司决定加班加点是否须征得职工同意?   (2)此案中某服装公司违反了加班加点的哪些法律规定? 
弃小嫌,顾大局赵某系某化工厂催化车间技术工人。1997年4月6日催化车间的2号催化炉发生故障,影响了全厂的生产,急需抢修。车间主任要求所有职工加班,抢修设备。赵某因平时与车间主任小有矛盾,以自己家住太远,小孩太小没人照顾为由,不同意加班。因赵某是车间骨干,没有参加加班,使抢修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化工厂经了解得知赵某住处离工厂只有20分钟路程,其子已满10岁。于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作出给予赵某警告处分,并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决定。赵某认为用人单位决定加班未与工会协商,且本人也未同意加班,不能以违反纪律为由给予处罚,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工厂的决定。    问题:   (1)车间主任是否有权作出加班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支持赵某的申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