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某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并已完工的路面进行维修,路面经铲挖后形成凹凸和小沟,路边堆有砂石料,但在施工路面和路两头均未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行人及车辆主意安全的警示标志。2009年8月16日,张某骑摩托车经过此路段时,因不明路况,摩托车碰到路面上的施工材料而翻到,造成10级伤残。张某受伤后多次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但建筑公司认为着张某受伤与己方无关。张某将建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问题:
(1)本案中的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施工行为?
(2)该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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