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11日 ,某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吴某在某菜场设摊销售私屠滥宰的猪肉。执法人员即前往检查,结果当场查获吴某正在销售的并非来自定点屠宰场的猪肉,且其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系明显伪造。经调查,吴某承认销售的猪肉是私自在其家中宰杀的,且未经检疫,检疫验讫(印章)标志是其本人用泡沫、铅丝制作,蘸上苹果绿粉颜料后盖上的。根据吴某的交待,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制作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用的泡沫、铅丝及颜料粉,并同时查获冻猪皮 8 张,鲜猪皮 1 张、小肠1副及盖有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标志的猪肉一块(系试验用)。经进一步调查认定,吴某私自屠宰生猪9头,其中7头未经检疫、加盖伪造的检疫验讫(印章)标志后销售,销售收入2,800 元。
对上述案例怎样行政处罚?法律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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