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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某县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涉嫌无证经营兽药。某县畜牧局立案之后,派执法人员对三家养殖户和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三家养殖户证实分别购买了王某价值4000元、8000元、 8600元的药物,王某本人也承认了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某县畜牧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600元并处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某县畜牧局直接以销售金额作为违法所得并没收,属计算错误,应以销售金额减去成本的数额计算违法所得额。某县畜牧局认为,农业部农政函( 1999 ) 4 号文件《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要求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所得”应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虽然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在2004年11月1日 起施行,但是农业部对于其中的“违法所得”没有新的解释,按照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推断,仍应该认定违法所得以“销售额”计算。

问答题
2020-10-23 09:35:58
0391
参考答案:经过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所得”的数额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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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兽医行政管理学
学科: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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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6日 , A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该市机场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发现货主黄某经飞机运输至该机场一只犬,未附有检疫证明。该犬是当事人在武汉花了3000元购买的,运费这500元,运往 A 市继续饲养。由于在武汉购买时就没有找到开检疫证明的地方,到武汉机场也没有检疫证明,但经补检合格。兽医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 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进行 兽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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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5年11月,张某从生猪养殖户沈某购买了生猪十头,准备屠宰后销售。张某将生猪送往屠宰场后,屠宰场经检测后发现,该批生猪被饲喂了违禁药物 “ 盐酸克伦特罗 ” (俗称 “ 瘦肉精 ” )。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处罚张某。张某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处罚张某,因为张某只是将生猪送往屠宰场,并未“销售”。而应当处罚养殖户沈某。沈某违法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张某和沈某。《兽药经营许可证》相关知识。陈 某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哪些规定,怎样处理?
2010年10月9日,群众举报陈某在×× 县多次从事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活动,当日×× 县农业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陈某自2004年7月以来,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的情况下,以北京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员工身份,直接销售给养殖户兽药44次,销售金额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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