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某县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涉嫌无证经营兽药。某县畜牧局立案之后,派执法人员对三家养殖户和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三家养殖户证实分别购买了王某价值4000元、8000元、 8600元的药物,王某本人也承认了无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某县畜牧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600元并处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某县畜牧局直接以销售金额作为违法所得并没收,属计算错误,应以销售金额减去成本的数额计算违法所得额。某县畜牧局认为,农业部农政函( 1999 ) 4 号文件《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要求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所得”应按产品的“销售额”计算。虽然新的《兽药管理条例》在2004年11月1日 起施行,但是农业部对于其中的“违法所得”没有新的解释,按照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推断,仍应该认定违法所得以“销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