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县城一农贸市场内查获孙某在其所经销的大米外包装上擅自加贴绿色食品标志的违法案件。经查,孙某为牟取私利,在未经任何部门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04年11月开始擅自印制绿色食品标志不干胶标签,粘贴在自己所销售的普通大米的外包装袋上对外销售,至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时,孙某共销售这种大米5000公斤,非法经营额1.6万元。对此案中当事人孙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进行处罚 ?
参考答案:对此案中当事人孙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进行处罚,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绿色食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当事人孙某在销售大米的过程中,在大米的外包装袋上加贴伪造的绿色食品标志的非法行为,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 “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的规定予以定性,依据第五十三条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