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回答:
(1) 本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的含义应如何界定?
(2)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4)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
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①导致他人重伤的;②导致他人自杀的;③具有下述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50%的。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导致他人死亡的;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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