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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回答:
(1) 本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的含义应如何界定?
    (2)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4)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

问答题
2021-06-09 15:10:30
0571
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①导致他人重伤的;②导致他人自杀的;③具有下述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50%的。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导致他人死亡的;②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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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民法学
学科:法学
感兴趣题目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回答:    (1)本条中“多次盗窃”“扒窃”“入户盗窃”应如何界定?    (2)如何理解本条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携带凶器盗窃的是否一律构成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后果有何不同?    (4)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 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外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5)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
1999年10月7日,贾某在集市上见张某在出卖一头大犍牛。贾某上前仔细观察以后,决定买下此牛,遂向张某问价。张某开价4 000元,贾某还价2 000元,张某不允。贾某拿出2 000元硬塞入张某的口袋里,牵起牛就走。张某见状急忙上前阻拦,告知贾某2 000元买一头牛无论如何太少,并将贾的2 000元塞还给贾某。贾某大怒,扬言“这头牛,老子今天要定了!”见张某仍要阻拦,贾某遂将张某打倒在地,并大声吼道:“老子给你面子你不要,那就白送给我,回去想明白了再说吧!”然后牵起牛扬长而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右耳被贾某打聋。贾某将牛牵走后,来到邻村好友屠户齐某处,将牛的来历告诉齐某并声称“有好处大家一起得”,提出以3 000元将此牛卖给齐某。齐某表示同意,将牛买下后屠宰出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找齐某了解案情,齐某称贾某1999年10月7日一直与其在齐家,并未到集市上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贾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2)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果构成犯罪,请说明罪名和理由。
王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5月,王某在当地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王某聘用何某负责保安,聘用张某协助管理。营业初期,有6名妇女,其中一名不愿卖淫,王某便将其强奸,迫使其卖淫。一次,出租车司机胡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王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5年12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在娱乐城嫖娼的袁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袁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严重的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周某,后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周某也指认,曾与袁某嫖宿过。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司机胡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    (4)袁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5)王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试分析:    (1)本罪对犯罪主体有何要求?    (2)如果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假毒品或在非毒品中掺入毒品贩卖,如何定罪处罚?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5年以后犯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如何处理?    (4)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如果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如何处理?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试分析:    (1)如何理解本罪的“暴力”手段?暴力手段造成执行人重伤或死亡,如何处理?    (2)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如何定罪处罚?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    (1)本条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4)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应当如何处理?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试分析: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明知”的含义是什么?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分析: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2)“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含义是什么?(3)在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甲为了争取胜诉,花了500元请乙对本案的关键情节作虚假陈述,乙明知这是虚假的陈述仍然出庭为甲作证,致使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原告甲胜诉,并造成被告经济损失5万元。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了其中的原委,撤销了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罪?请说明理由。
《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试分析:    (1)本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与领导、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    (2)甲不明真相、受骗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知晓真相后主动退出该组织,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乙是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在其指挥和策划下.其手下抢劫了一家珠宝店,并砍伤了一名执勤保安(轻伤),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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