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写一篇刑事起诉书。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玉琴,女,41岁(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双层客运分公司726路公共汽车售票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南长街11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4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玉琴于2005年10月4日13时许下班后,搭乘其所在车组由前门至颐和园方向行驶的726路公交车(车牌号:京G1273)去海淀区北太平庄附近的“美廉美”超市购物。当车行驶至新街口豁口附近时,该车当班售票员吴晓芳与乘客郑美霞、晏思贤及晏继勤 (女,殁年13岁)因上车地点和票价问题发生争执,朱玉琴见状插话帮助当班售票员时,引起晏继勤的不满,并踢了朱玉琴一脚(未踢中)。朱玉琴即对晏继勤殴打,用手揪晏继勤的头发,掐晏继勤的颈部,晏继勤因颈椎过屈及颈部被束缚和压迫,致窒息缺氧呼吸循环衰竭,于次日死亡。
主要证据:⒈证人郑美霞(被害人晏继勤之母)的证言;⒉证人晏思贤(被害人晏继勤之父)的证言;⒊证人吴晓芳(售票员)的证言;⒋证人韩鸿飞(司机)的证言;⒌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病理字(2005)第99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⒍被告人朱玉琴的供述等。
本案的公诉机关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编号是京检一分刑诉字(2005)第281号。
(2)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写作要求
1.格式正确;2.文句通顺;3.法律定性正确;4.书写工整; 5.材料中没有提供而为该文书写作必须的材料,考生可以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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