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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199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题:

    (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6分)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7分)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6分)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6分)

问答题
2019-01-11 15:19:35
01646
参考答案: (1)不需说明理由。王某在1998年6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王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2)可以单方解除。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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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劳动法
学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