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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起哄闹事。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甲挤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后甲因打架被拘留。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因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行属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
2024-04-19 09:55:21
06
参考答案:(1)答:自首行为。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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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法学概论
学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