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请分析:
(1)本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有何不同?
微信扫码关注 无忧题库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