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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处进口一批钢材,总价款100万欧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德国B公司开出一张自己为出票人、德国C银行为收款人、中国A公司为付款人的汇票,付款日期为出票日起2个月。德国C银行收到这张汇票后,作出空白背书,将汇票交付给中国D银行,委托中国D银行向中国A公司提示汇票要求承兑。中国A公司在汇票的承兑人处盖章,但未书写“承兑”字样。德国C银行见到中国A公司盖章的汇票后发传真向中国A公司询问,中国A公司回复传真说他们在汇票上盖章是表示承兑的意思。但后来由于钢材买卖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在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该汇票付款地在中国,德国C银行以空白背书方式将汇票交付给中国D银行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中国A公司对汇票的承兑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19-12-10 18:15:44
0368
参考答案:(1)德国C银行以空白背书方式将汇票交付给中国D银行的行为是否有效。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由于德国C银行是在德国进行的背书,应适用德国法。而德国法律允许空白背书方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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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国际贸易法
学科:未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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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某商社是一家经济实力很强、知名度非常高的大公司。该商社欲在中国大规模收购某土特产品。因担心拥有这类土特产品的卖方乘机索要高价,也担心其他不知名的竞争者介入而抬高价格,该商社分别委托了甲、乙、丙三个代理人,让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去收购这种土特产品,收购后转交该商社。甲、乙、丙三个代理人都顺利地签订了许多收购合同。问题:如果合同签订后,拥有这类土特产品的卖方知道了真正的买主是该经济实力很强的商社,而他们本来可以要更好的价格,因而拒绝履行合同,该商社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卖方履行合同?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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