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2)如何理解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3)若在食品安全领域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并且最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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