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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问答题
2021-06-09 15:04:21
0206
参考答案: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其单位所有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达到3万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李某属于贪污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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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民法学
学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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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的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中提取10万元借给甲。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3万元。后甲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资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自己受到处罚,便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至外地。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构成何罪?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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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请分析:    (1)本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有何不同?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请分析:    (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    (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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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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