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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问答题
2021-06-09 15:05:01
0249
参考答案: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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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
科目:民法学
学科:法学
感兴趣题目
某检察院检察员甲某在办理乙某强奸案期间.接受乙某家属的请托,对乙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使其年龄由年满14周岁改成不满14周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义把“甲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字予以隐瞒。乙某因此以未达到责任年龄而无罪释放,被害人父母因罪犯未得到应有惩罚而精神失常。此间,甲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4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    问: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    该劳动局代为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甲找到在某国有公司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出售,并许诺出售毒品获利后给乙好处费。在利益的诱惑下,乙应甲的要求擅自从自己管理的公司款中提取10万元借给甲。甲拿到10万元后,亲自从外地购得毒品,然后在本地出售。出售一部分后,甲分给乙赃款3万元。后甲在出售毒品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如实交代了自己出售毒品的行为,但未能如实说明购买毒品的10万元资金的来源。乙得知甲被抓后,担心自己受到处罚,便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至外地。后乙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构成何罪?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定性?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刑法》第41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    (2)如何理解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3)若在食品安全领域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放纵制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并且最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如何处理?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分别是什么罪名?    (2)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之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在一起甲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中,甲的家属通过关系找到该案承办人侦查员乙,希望乙能“关照”甲,并送给乙人民币2万元作为疏通费。乙通过审查该案,明知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故意采取毁灭有罪证据的手段,使其逃避追诉。对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请分析:    (1)本条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主观方面有何不同?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请分析:    (1)本条中“国家工作人员”“公共财物”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是什么?    (3)某国有银行的会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自己经手管理的存款,该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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